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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R] 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年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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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6: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本年鉴的资料一般始于1949年,终于1987年。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多数表只列主要年份和近期年份的数字。从内容分,包括六大部分:(一)一九八七年各种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二)一九八七年度公安年报人口统计数据;(三)历年人口统计数据;(四)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五)世界主要国家人口数据;(六)全国一行政区划和自然状况。
二、所有行政区划名称(包括排列顺序)和数字均保持当年的情况。建国后行政区划变动较多,其中省级区划变动主要有以下几次:
1,1955年撤销热河省,将原热河省所辖县、市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2,1955年撤销西康省,其行政区划并入四川省。
3.1955年IO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
4,1958年3月5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
5,1958年10月25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原属甘肃省管辖。
6.1958年天津市由中央直辖市改为河北省辖市,1967年又恢复为中央直辖市。
三、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年鉴同时公布人口统计、人口普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字,由于统计的方法不同以及某种客观原因,数字不可能完全一致,请大家在使用时加以注意。
四、市镇人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区人口(不含市辖县)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口。由于建国以来先后数次变更市镇建制标准,各时期的口径不完全一致。1953年人口普查时规定聚居人口在2,000人以上为城镇人口。1955年国务院规定聚居人口在2,000人以上可以设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1963年设镇的条件改为:人口在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70%以上;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足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在85%以上。设市的条件改为:人口在10万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80%以上。1984年新建制的标准是乡(原公社)人口在2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10%以上者,可以撤乡改镇;县城达到设市标准的,改为市的建制。因此,1984年后新建制的市和镇包括大量的农业人口,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五、本年鉴中的总人口,除特别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国外华侨人数。表后所列“其他”一项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短期派住国外工作或学习的间接调查人数。
六、书中各部分数字,除注明为电子计算机汇总外,其余均为手工汇总数据。
七、有的机器汇总表,分项数字加总不等于总数,相差1,2或3,4,这是电子计算机本身运算所允许的。
八、表中符号意义:“一”表示没有数字,“…”表示数字很小,不便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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